房地合一專題(實例篇)
各界對新版房地合一稅規畫內容各有意見,但基本觀念是出售4000萬元以上房屋以新舊制同時計算,新制後所繳的稅額可能是舊制的200%以上,房地產高資產族可要好好撥算盤。
房地合一專題(實例篇)
各界對新版房地合一稅規畫內容各有意見,但基本觀念是出售4000萬元以上房屋以新舊制同時計算,新制後所繳的稅額可能是舊制的200%以上,房地產高資產族可要好好撥算盤。
〔記者邱柏勝/台北報導〕中區國稅局表示,民眾出售土地獲利,但在將產權移轉給買方前即因故過世,依民法第758條規定,仍屬該民眾的遺產,應按死亡時的土地公告現值列入遺產課稅;而繼承人代為取得土地價款後,其獲利也應納入遺產課稅。
中區國稅局官員說明,轄內有位民眾林君,於101年12月將其所有的5筆土地以6,000萬元出售,買方先支付訂金500萬元,林君隨即將500萬元贈與子女,但土地尚未辦妥移轉登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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奢侈稅上路3年,雖然達成讓一些短線投機客退場效益,但過程中也發生不少「誤課」爭議。如高雄某3兄弟因繼承土地交換持份出售卻被課稅、或夫妻離婚官司,法院強制移轉房屋所有權也要繳稅等瑕疵存在。對此奢侈稅修正草案明天將於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,可望解決誤課情況。
奢侈稅自2011年6月開徵,規定非自用住宅(土地)持有2年內移轉,就要課徵10~15%奢侈稅。但高雄國稅局在實務處理上發現,曾有位高雄市民李志雄(化名)與2個兄弟在2010年繼承了A、B兩筆土地,因彼此需求,李志雄乃於2013年4月將自己持有面積較大的A土地其中1/4持分,拿來跟兄弟交換面積較小B土地的3/4持分,取得B土地全部所有權後於該年底出售。 他以為屬「繼承」土地符合奢侈稅免課標準,結果卻遭國稅局依民法認定,兄弟約定交換財產,視同為買賣,判定李志雄出售的B土地屬於「交換」取得,依奢侈稅規定,出售未超過2年持有住宅或非都市土地,要補繳374萬元稅金,並處2倍以下罰鍰。 |
〔中央社〕立法院財委會明天審查奢侈稅修正草案,財政部指出,重點為將核發建造執照的非都市工業區土地納入課稅範圍,並擴大自住者換屋的豁免條款,以遏止投機,避免傷及無辜。
財政部報告指出,「特種貨物及勞務稅(奢侈稅)條例第2條、第5條、第26條修正草案」修正重點在於,將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的非都市土地的工業區土地納入課稅範圍,以落實遏止不動產短期投機炒作。
另外,修正自住換屋免稅增加「有自住事實」的要件;增訂概括規定,授權財政部視個案情形核定免稅,並追溯適用未核課確定案件,以免誤傷無辜。
關於立法委員李應元等所提修正第5條第1款有關居住事實的認定,及立法委員管碧玲等所提修正同條款,有關夫妻婚前各僅持有1戶自住房地,於婚後出售應排除課稅案。財政部表示,已研擬在同條增訂概括規定,就個案核實認定免徵,應能解決。
資料來源:http://iservice.libertytimes.com.tw/liveNews/news.php?no=964689&type=%E8%B2%A1%E7%B6%93